他是未成年人吗?年龄应以户口簿为准,还是以“骨龄鉴定”为准 ?
法院终审宣判:不承担刑事责任,由监护人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
海南新闻网4月2日消息:
菠萝丛中命案惊人:一少年强奸一少女致其死亡
2003年,一桩恶性强奸案震惊万宁市某镇。
当年3月22日下午4点左右,在万宁市某镇东面椰子园里的菠萝丛中,男孩关某看见同村少女小梦(化名)在蹲着方便,关某顿生邪念。他走近小梦并将她打倒在地,压住了她。小梦强烈反抗,关某就揪她的头发掐她的脖子,最后实施了强奸。
事后,关某将小梦拖到1米以外的菠萝丛中,用破烂布将其遮盖后,逃离现场。小梦被家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少年会不会坐牢:一审: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涉嫌强奸罪,关某当日被刑事拘留。当年12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决定不起诉,关某被释放。小梦的家人不服,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关某再次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关某已构成强奸罪名,但他出生于1989年4月9日,且骨龄鉴定未能明确说出其具体出生时间,因此他未满14岁,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并赔偿小梦家人8万余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检察机关便提出抗诉,仅以关某家属口头申报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否定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定关某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案很快上诉至高院。
关某到底会不会坐牢,要看他是否已满14岁,而到底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骨龄鉴定还是其家人出具的户口更有说服力,成为这桩案件激烈争议的焦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抗诉称,两级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关某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省公安厅做出的骨龄鉴定其年龄为14至16岁。公安部所做出的鉴定为结论,关某的年龄为16±1岁。鉴定是在作案一周后进行的,也就是说,在他作案后一个星期时的年龄最少15周岁,即最小将近15岁。
公诉机关抗诉:年龄以骨龄为准比户口簿可靠
公诉机关称:一审法院以骨龄鉴定没有具体到被告人的具体出生日期,缺乏准确性而不能采用,这种做法不当。公诉机关认为,骨龄鉴定是有科学根据的,鉴定结论允许误差的范围在1至2年之间,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精确到具体日期。要求鉴定结论精确到具体日期,实际上既不客观也不科学,是对骨龄鉴定的误解。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万宁市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关某的出生日期,是根据家属口头申报的。当时做人口登记是在出具出生证或者医院证明的情况下进行的,缺乏真实性。他们认为,以此证明关某实际的出生时间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终审判决不负刑事责任:身份不明才需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不能成为认定作案时年龄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答复》中答复: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它材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它科学鉴定。”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又没法查到户口登记年龄的,才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
虽然关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小梦的死亡,给死者家属精神和物质上带来极大的伤害,但案发时关某不满14周岁,不应负法律责任。但对关某,他建议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对其进行教育。
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刑事部分维持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判处关某监护人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