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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自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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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虐待案;

 (5)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二、自诉状内容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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