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11.26.早上8 点多,康玉川伙同同村村民卢小奇,各持一把斧子,来到被害人家的自留地,什么也没说就开始砍地里的苹果树,被害人因果树正值结果旺期,村干部所定赔偿不合理,而不同意其砍掉苹果树进行建房,遂上前阻止康玉川砍树,但康玉川不听劝告,仍然不停砍伐,几番言语之后,被害人用手朝康玉川肩头推了一下,康玉川停止了砍树后直起身子说:“你想死了吧,我砍死你”,被害人说:“你敢”康玉川二话没说就双手举起斧子,朝被害人的头上砍去。这一切都被被害人的妻子和女儿看在眼里,她们上去和康玉川打闹,康玉川说:“你不想活了也过来”又持斧向被害人妻子砍去,结果被卢小奇从身后夺下了斧子,2004.12.11.被害人因伤医治无效含恨离世。
2004年7月河南省三门峡市韩庄村,村民ss因不同意当地政府征其土地而与前来施工的推土机司机xxx发生争执、ss为不让xxx毁坏其土地而横躺在推土机前,xxx说你不起来我就压死你,ss说:“你敢”,依旧不起来。xxx明知推土机从人的身体上压过会致人死亡,而故意驾驶推土机从被害人身上压过,造成被害人死亡。
重庆三江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武善义律师点评
我们认为,康玉川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应当加重处罚,而推土机xxx构成故意杀人最从重处罚,分析一下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对比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的各种形态就可以得出结论,希望上述康玉川故意伤害案的伤害人家属尊重检察机关和法院对犯罪性质的认定,遇害人家庭遭遇的种种不幸令人同情,但是法律不会以当事人的感情用事。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的内容,不能只看后果。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遇害人家庭遭遇的种种不幸令人同情,但本案的康玉川只能承担他应承担的那部分罪责。罪刑相适应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重罪轻罚不对,轻罪重罚也不对。
故意伤害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罪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分析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长期的健康。对人的身体有伤害的应当进行鉴定,鉴定属于轻微伤,不构成轻伤的,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故意伤害罪认定的标准就是以结果定性,法律上称结果犯。
二、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
在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法律上将轻伤害列为自诉案件,但是本人不同意所有的轻伤害案件都是自诉案件,对于在影响较大的情况下造成的轻伤害,同样用公权利干涉。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侵害的生命权,一般较易区分。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主观故意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
四、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状态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五、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伤害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但法律上要求侵害人承担刑事,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意伤害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伤害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 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审理故意杀人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2)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