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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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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意见》的主要内容共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非常复杂、具体把握中往往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近年来自首、立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刑法和原有司法解释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幅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完善,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此《意见》。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等行为,因是在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所以,需要是情决定是否对其从宽处罚以及从宽的幅度。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再自动投案的,也被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再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意见》,就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意见》对正确处理自首、立功问题,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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