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解骗局亟待引重视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调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此基础上,被害人可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
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和解”为农村地区侵财类及侵犯人身权利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便捷且社会效果良好的结案方式,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利用“和解”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欺骗检察机关,以获得减轻处罚或不法利益。
今年6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就连续处理了两起利用“和解”欺骗检察机关的案件。
怪哉
受害人竟不知有和解协议书
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新密市逛商场时碰到了受害人李某,后两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某某将李某打成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黄丽朋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是一起简单的轻伤害案件,而且卷宗内附有郭某某赔付李某现金5000元,李某同意对郭某某减轻处罚的和解协议书。
按照通常情况,对于这种案件,检察机关最后会以对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结案。为了解被害人对和解是否自愿,确认和解协议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黄丽朋拨通了受害人李某的电话。让黄丽朋惊讶的是,李某对和解一事毫不知情。
经技术部门鉴定,郭某某的签名和被害人李某的签名同系郭某某笔迹,协议属伪造。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郭某某承认和解协议系自己伪造,自己想要得到从宽处理。
事情真相大白后,郭某某和受害人李某后又重新达成和解协议,由郭某某赔偿李某现金8000元,李某同意司法机关对郭红涛减轻处罚。
尽管李某同意司法机关对郭某某减轻处罚,但考虑到郭某某伪造证据欺骗检察机关的性质比较恶劣,2012年6月20日,新密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郭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已受理了此案。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糊涂
代签和解协议书独吞赔偿金
在另一起案件中,则是受害人通过代签协议书,将应赔给其他受害人的赔偿金私自独吞。
2012年4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因受害人刘某和自己朋友有纠纷,纠集张某、黄某、乔某、马某等5人对刘某驾驶的昌河面包车进行拦截,将刘某以及车内乘坐的刘某妻子赵某、王某、周某打成轻微伤。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惠玲受理该案后,发现该案有当事人许某某赔偿受害人现金6万元的和解协议书,但几份和解协议书却均是刘某签名。经询问受害人刘某,刘某声称上述和解协议是自己代表所有受害人签的。
因本案笔录中无委托协议,也无委托的意思表示,杨惠玲就询问了其他受害人,其他受害人均表示不知和解一事,更不知道受害人赔付了现金6万元。
当检察官再次询问刘某时,刘某承认了自己想独占赔偿金,便谎称自己能代表所有受害人的事实,并向杨慧玲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根据查明的情况,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上述当事人在新密市检察院对许某某支付的赔偿金在各受害人之间进行了重新分配,各受害人均同意对许某某从宽处理。2012年6月25日,新密市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许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鉴于刘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办案,检察机关责令刘某作出深刻检讨。
说“法” “和解”骗局易造成受害人二次伤害
新密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耀峰说:“ 和解 的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然而上述两起案件,却是当事人伪造证据欺骗检察机关,不仅事实上形成了对加害人或被害人人格与精神的再次伤害,也妨害了检察机关的 和解 工作,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介绍,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而随着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和解案件必将大量增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加强对和解真实性、和解自愿性的审查,以更好地发挥和解程序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独特作用。
链接
刑事司法领域的和解机制,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通过主动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和解,能较好地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