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河南一保姆遭拖欠工钱,偷窃雇主手机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一判决引发争议。保姆表示真没想到手机价值6万多元,多名律师认为此案判10年量刑过重,河南的一名律师愿为该保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7月1日《山东商报》)
质疑
偷手机被判刑
欠薪怎么无事
因欠薪偷手机被判10年,本身经不起推敲。
首先,保姆把手机藏在厨房里,算不算偷,有待商榷。如果真正想偷,保姆完全可以一跑了之。其次,保姆把手机藏起来,是因为雇主欠薪在前。保姆怕雇主不付薪,藏手机以备不测。这只是讨薪的一种手段,拿雇主手机作补偿,是一种朴素的本能,何罪之有?第三,以该保姆的阅历,根本不知道手机值6万元,也不存在从主观上占有他人巨额财产之意,怎么能判10年重刑?毕竟,其主观上没有盗窃价值如此巨额财产的故意,故不能适用刑法关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第四,雇主说手机值6万元,是什么时候买的,现在打折值多少,理应厘清,不能以原值充当现值,否则,据此量刑,岂不冤枉人?第五,有社会名流同情该保姆,愿意为她提供帮助。特别是有律师愿意为她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足见,该判刑存在不公,且有待商榷之处。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资应按月支付”,乃法规上的铁板钉钉。该雇主欠薪,为什么不被依法查处?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不成?
更值得一提的是,“只许官兵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早已不绝于耳。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等公款消费,有多少被问责、被判刑?殊不知,“一支烟,二两油;一顿饭,一头牛;屁股一坐,一栋楼”。还有贪污受贿6万元以上的,即使被举报发现,还不是一退了之,连受处分的也没几个,谈何被判刑?推广应用至立法量刑时,不能对官员违法行为量刑过宽,对老百姓违法行为量刑过重;否则,让老百姓难以心服口服。
判罚依据手机
背离法律原意
我注意到,有人称保姆张芸的行为不算偷窃,因为雇主拖欠她的劳务费在先,亦即错在前,若无拖欠保姆的工资,也不会引发保姆暗地占用雇主的手机,一句话:“张芸的行为只能说是拿。因为欠人家的钱不还,就要拿东西来补偿,这是天经地义的”。我认为,这种说明还是有些情绪化,明显偏颇,因为雇主拖欠工资在明处,保姆盗窃别人财物在暗地,何况雇主所欠的40天工资离手机的价值还有较大距离。若不法律惩戒此类行为,将对类似行为造成负面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张芸的盗窃行为是基本能确定的,受到法律惩戒也是应该的。但仅据较为粗略的相关报道来看,我个人认为,当地司法机关还是判得过重了。作为公诉方的当地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表示,雇主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即使欠款行为属实,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我认为这样说还是有些武断,盗窃数额应该以对盗窃对象的认知情况为依据。因为市场上一般的手机价值也就是几百元到几千元,不久前各地市民通宵排队所抢购的一台“爱疯死”手机,也不过五六千元。
所以,以手机最后的作价鉴定六万多元为判罚轻重的依据,更像是唯结果论和公式套用型的判案方式,与法律惩恶扬善的立法原意和判罚公平公正的基本精神明显背离。法律是刚性的,但在刚性之下不妨投以柔性目光。这就需要对这部手机的当前价值予以合理评价。但不管咋说,以顶格6万元这个数额特别巨大来量刑,实在是出手过重了。况且,能买6万元手机的超富人家,如此拖欠弱者工钱,有一股“只刚不柔”的“以势欺人、以钱压人”的怪味。
建议
比照天价葡萄案理应轻判
许多人将这一案件与2003年发生“天价葡萄案”相提并论:2003年8月7日晚,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李连朋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摘食葡萄,谁知,他们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许多网民因此认为,应当比照“天价葡萄案”对保姆张芸从轻处罚。
细致说来,“天价手机案”与“天价葡萄案”还是有许多不同:一是“天价葡萄”的价格难以确定,因为在市场上并没有相应的定价,且间接经济损失是否要计入也存在争议,因此葡萄价格认定从最初的40万到1万多再到几百元,而“天价手机”却是有明确的定价;二是“天价葡萄案”因为存在价格争议,甚至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天价手机案”中,大家对张芸构成盗窃罪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只是认为量刑过重;三是在“天价手机案”中,存在“雇主拖欠工资”的争议,而“天价葡萄案”中并没有存在这样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
但从本质上,两者是具有相同点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对被盗窃对象的价值有明显的认识错误时,而且凭一般人的常识判断,无法知道被盗窃对象的价值是特别昂贵时,是否依据他所盗窃的对象实际价值来对他定罪量刑。
从刑法对犯罪打击上看,刑罚处罚要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仅仅凭借结果来处罚罪犯,而应当结合他主观上的故意和认识程度。一个人偷了一个实际价值几万元的手机,但她认为只是几千元的手机而且无从知道手机会是价值几万元,她的主观恶意就是要占有几千元的东西,对其以几万元的数额标准进行处罚,就显得不正义。况且,这个案件是不是存在“雇主拖欠工资”的酌定从轻情节还值得深究。我主张对保姆张芸在盗窃6万多元的数额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消除公众质疑
欠缺五个解释
保姆张芸偷窃雇主手机,确实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一方是雇主,一方是保姆;一方是使用6万多元手机的贵人,一方面是身无分文的农妇。强弱双方非常明显!在强弱双方悬殊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倾向于强势一方的时有发生,你看:天价过路费案、羊毛衫天价罚单案、天价葡萄案等在涉案物品价值认定上都是偏向了强势一方,在民意的质疑下,以重新认定涉案物品改判而告终。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质疑保姆偷手机判10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要消除公众的质疑,有关部门至少应认真回应五个问题:雇主的手机是什么时候买的?雇主购买手机时的价格是多少?现在市场上这种型号手机的价格是多少?雇主手机现在的评估价格是多少?判决时雇主手机的价格是如何核算的?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身份、穷富和贵贱之分。保姆偷手机判决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有关部门应高扬法律之剑进行监督,决不能因为保姆无钱无权无地位就要承担更多的与其行为不相符的法律惩处责任,更不能让法律成为个别人和单位摆谱显摆的工具。否则,不仅是社会的悲哀,更是个体的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