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5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应认定为“数量较大”。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就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
根据测算,一般情况下,250株罂粟可收割生鸦片50克。500株即可收割100克生鸦片,已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刑罚处罚。如果达不到法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管制
(一)毒品原植物的概念及其种类
毒品原植物是指含麻醉性生物碱较高的植物。世界范围内的毒品原植物主要包括罂粟、大麻、古柯、咔特树、仙人球毒碱、麦角菌等。国际禁毒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予以管制的主要是罂粟、大麻和古柯三种。
根据有关国际禁毒公约的规定,作为毒品原植物的罂粟是指催眠性罂粟科的植物,大麻是指大麻属的任何植物,古柯是指红木属的任何一种植物。
我国刑法只笼统规定“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没有指明这些植物所代表的具体种类,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对某些植物(含有微量鸦片)能否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的问题。
2002年10月8日,《北京青年报》以较大篇幅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件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农妇岳某种植了13830株冰岛罂粟花,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冰岛罂粟花属于毒品原植物,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在与此相关的另一起案件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冰岛罂粟花不是毒品,而是园林观赏植物,可作花卉种植。
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两地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究其原因,在于两地司法机关认定毒品原植物的标准不统一。鉴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一个较新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司法机关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毒品原植物的种类做出明确的界定,以便实践中统一执行。
(二)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管理
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对“非法”的理解,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
罂粟、大麻和古柯具有两重性,既可用于医疗,减轻病人痛苦,也可作为毒品被违法滥用,使人成瘾,危害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对于可用来提炼这些麻醉性药品的罂粟、大麻等原植物的种植,实行了严格的管制。根据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严格”上:
(1)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是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严格审查批准的单位。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毒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由此可见,在我国,毒品原植物的栽种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2)种植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年度种植计划组织生产。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毒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毒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2、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虽经合法批准但违反指令性计划而超量种植,都是非法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侵犯的,正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严格管制。
何谓“种植”,种植行为是指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只要行为人实施该过程中的任一行为,就可认定该行为人实施了种植行为。由于毒品原植物自身的特殊法律属性,在正确认定种植行为的本质特征方面,可将种植行为从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划分成三个时段,即:播种后到出苗前的行为、出苗后到收获前的行为、收获成熟的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这样把握种植行为特征有利于明确其具体含义。首先,处在种植出苗后到毒品原植物成熟前的任何行为均属于非法种植行为。其次,只需把握出苗前的行为及成熟后的收获行为的属性即可认定其行为。
(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运输、买卖、储存、使用
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国家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用于麻醉药品生产的药用毒品原植物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该条例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储存也有明确规定,毒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的专库,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要分别存放。该专库应当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专库必须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进行毒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特别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关于“未经灭活”的具体含义,是指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进行钴60等放射处理或其它手段处理,如高温蒸煮等。使其不能发芽、生长培养成为毒品,而只能用作标本等其它用途。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至第35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至第10条。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运输、存放、使用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壳、籽、苗的视为违法行为。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标准,国外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是以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种类为标准,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如印度尼西亚《麻醉品法》中规定:种植罂粟的,判处十年以下徒刑,处l500万卢比以下罚金;种植古柯或印度大麻的,判处六年徒刑,处1000万卢比以下罚金;第二是以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数量为标准,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
在我国,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罚,既考虑了种植数量,又考虑了犯罪情节,而对毒品原植物的种类没有在立法上加以区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6条和 《刑法》第351条、第35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6条、第81条;《云南省禁毒条例》第39条;《云南省严禁毒品的行政处罚条例》第5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对涉及毒品原植物的非法行为的处罚分为三种情况:
(1)刑事责任
1.对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抗拒铲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对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行政责任
1.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对查获的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籽、壳、叶脂)、非法所得及有关器具依法没收。
2.因种植、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受过两次拘留处罚,又种植、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政府规定,贩卖、运输罂粟籽、壳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籽种、叶脂的,处警告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籽、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或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3)免除处罚
对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里的“可以免除处罚”,应理解为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但不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这是联系刑法351条整个条文以及它在刑法中的意义来看,因为它是规定在刑法中,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所以可以免除的是刑事处罚。而免除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即使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也构成犯罪,只不过鉴于其自动铲除的情节而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可以”。如果具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或特别巨大或是其它严重情节的,也可以不免除刑事处罚。
免除刑事处罚,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是放任不管,可以按刑法第3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刑法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所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构成犯罪,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适用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正确适用这一从宽情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时限性。即行为人铲除所种的毒品原植物必须是在收获之前,在收获前铲除,实际上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
2、自动性。即行为人铲除毒品原植物必须是出于本人意愿主动铲除的,而不是在有关国家机关的强制下被迫铲除的。
3、彻底性。即行为人的铲除行为必须是彻底的,毫无保留的,如果行为人在铲除时保留部分毒品原植物,或者在铲除后又利用铲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不仅不能适用这一从宽情节,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