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强制措施 | 刑事责任 | 刑事问题 | 诉讼程序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专家论证 | 非法经营罪 | 减刑假释 | 取保候审 | 强奸轮奸 | 寻衅滋事 | 毒品犯罪 | 走私犯罪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
抢劫犯罪 | 偷税漏税 | 交通肇事 | 职务犯罪 | 死刑复核 | 法律法规 | 窝藏包庇 | 敲诈勒索 | 强迫卖淫 | 探索研究 | 案例评析 | 常见问题 | 律师文书 | 律师随笔 | 刑事新闻 | 网上委托 | 收费标准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走私犯罪 >> 文章正文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珍贵动物”的定义,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界定。

二、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三、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司法解释已经将量刑标准量化,数额和情节都有明确界限。“解释表”是重要依据。我国是《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附录一、二中的动物及制品,按“解释表”属、种参照量刑。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
·龙岗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宝安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
·福田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罗湖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南山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
·打架重伤如果赔钱私了,..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