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强制措施 | 刑事责任 | 刑事问题 | 诉讼程序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专家论证 | 非法经营罪 | 减刑假释 | 取保候审 | 强奸轮奸 | 寻衅滋事 | 毒品犯罪 | 走私犯罪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
抢劫犯罪 | 偷税漏税 | 交通肇事 | 职务犯罪 | 死刑复核 | 法律法规 | 窝藏包庇 | 敲诈勒索 | 强迫卖淫 | 探索研究 | 案例评析 | 常见问题 | 律师文书 | 律师随笔 | 刑事新闻 | 网上委托 | 收费标准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走私犯罪 >> 文章正文
走私假币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伪造的货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二千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走私的主观意图,一般是为追求非法获利。但由于本罪犯罪对象是违禁品,是否追求获利均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名系新设立的罪名,犯罪对象与1979年《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惩私规定》(已废止)的规定有所变化。具体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比1994年的解释提高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四、关于假币犯罪,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8法释〔2000]26号)中,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定罪标准、假币的概念、计算标准均作了规定,请参阅后述罪名“伪造货币罪”(刑法170条)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171条)。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
·龙岗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宝安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
·福田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罗湖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南山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
·打架重伤如果赔钱私了,..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