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肖是桂)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后想给钱私了,私了未谈成又怕被被害人的朋友殴打,便自行报警。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钱侑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1年5、6月份,被告人钱侑斌和朋友一起吃饭时与林某认识并相互留了联系电话,事后偶尔会通电话。同年8月27日,林某想在被告人钱侑斌租住的酒店租房,与钱侑斌通了电话,同日下午三时许,被害人林某为租房事宜来到被告人钱侑斌租住的房间察看住房条件,被告人钱侑斌趁机将林某按压在床上,强行与被害人林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林某反抗中在被告人钱侑斌脖子上咬了两口。案发后,被告人钱侑斌制止林某打110报警,并说给钱私了。因私了没谈成,被告人钱侑斌怕挨林某朋友的殴打,便自行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侑斌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钱侑斌辩称,其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林某是半推半就,不构成强奸。因被告人钱侑斌的辩称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钱侑斌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钱侑斌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法院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