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历来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发案率最高,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所打击的重点之一。近三年来,昆山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占到了46%。据统计,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共2031件2812人,其中盗窃案件937件1264人。从这些盗窃案件涉案的金额看,其中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1万元以上)有150件260人,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425件561人,而犯罪金额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有362件443人。
在犯罪金额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362件443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共有37人,占8%,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10人,占47%,被判拘役的163人,占38%,被判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共33人,占7%。
从上述列表中可以看到,涉及盗窃案金额的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案件共有362件443人,而这部分涉案人被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共有406人,占到了涉案人员443人的92%。这种情况的发生并非一个“加大打击盗窃案力度”的理由能够盖之,对这一现象,我们应该在理性上作一些思考,我们认为,对涉及盗窃案金额的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做法并不可取,我们的理由主要是:
一、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全国并非一致
《刑法》第264条、第265条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但对具体数额并未作出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7日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这样的规定。《解释》第3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全国有的地方将“数额较大”定为2千元(如上海市),有的则定为1千元(如江苏),有的则定为500元(如西部一些省份)。数额标准的不同,出现了盗窃1500元的行为在江苏省昆山市是犯罪,在上海市是违法的情形。
昆山与上海只有一线之隔,根据昆山经济发展的总量来看,与上海周边几个区几乎是同步发展。根据“司法解释”中,“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规定,象苏州地区这样发展的区域内,可以将“数额较大”规定为2千元,从而达到降低盗窃犯罪总量,减少司法成本的投入的目的。
二、过多地作为犯罪处理的负面效应
在我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犯罪金额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盗窃案中,涉及犯罪嫌疑人443人。综观这些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发生的偶然性强,且多数是初犯;二是涉案人员多数来自贫困地区的打工者;三是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比较大。对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都以犯罪论处的话,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客观上会涉及多个家庭。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来讲,无疑是一个不幸,对犯罪嫌疑人本人来讲增加了一个政治污点。无形中也会使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对生活和未来失去信心,在心理上对社会有憎恨感,从而造成对社会具有潜在的危险。
二是在实践中增加司法成本。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有937件1264人,其中犯罪金额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有362件443人,分别占到案件数、人数的39%、35%。所有案件都要经过法定程序,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使司法成本大大增加。
三是在具体工作中,特别在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上操作有难度。《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条件,其中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对涉及犯罪金额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盗窃案的被告人,实际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并不多,如在我院审查起诉的362件443人中,被判拘役的有163人,占38%,被判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分的共33人,占7%。我院审查批准逮捕这些案件时一方面处于“二难”,如果批准逮捕,则与《刑事诉讼法》第60条中“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规定不相吻合;如果不批准逮捕,这部分人中极大多数又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一旦不批准逮捕,又有可能要中止诉讼活动,不能使案件有始有终结案,“二难”的情况致使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这类案件的现象出现,同时,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多数仅仅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服刑时间短,很快就要回归社会。从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这些人回归社会后很难寻找到谋生的工作,客观上又对社会形成潜在压力。
三、在法律的框架内处理好盗窃金额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案件
在办案中,将盗窃数额作为定罪的唯一标准,机械的执行,改变只要达到一千元数额较大标准,就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我们认为,应该将盗窃案金额的起点(数额较大)定为2千元,认真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盗窃案件“司法解释”中所阐述的观点,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大小,次数多少,是决定盗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必须把上述因素同作案原因、手段、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动机等情节,综合分析判断。对涉及盗窃金额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可以从适当打击和重点打击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分类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我们建议:一是采取罚金形式。对一些初犯,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其退赔盗窃的财物,并处予壹倍以上的罚金,以减少这部分人的政治污点,使这部分人对未来充满信心。二是采取社区教育形式。对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在采取罚金形式的前提下,责令其参加社区劳动,接受社区群众和监管。三是严格采取劳动教养的方式。对涉及盗窃金额在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但情节比较恶劣的的情形,如扒窃、惯偷等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方式进行处罚,但在实践中要严格,防止劳动教养的过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