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20 )粤鹏民代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代理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陈吉元律师担任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与 纠纷一案的法律事务。
二、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为:按《授权委托书》约定。
三、甲方支付乙方律师费人民币元(¥元),按规定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
因甲方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全额支付律师费,向乙方提出分期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乙方同意甲方先支付元,当案件终结时再支付元的请求。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忠实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如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的,乙方可另行安排律师。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有意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取律师费、办案费不予退回。
六、乙方如无故终止代理,所收取费用应如数退回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无权要求退费。
七、本合同有效期至本案第审终结止(含裁决、调解、和解、撤诉)。
八、如有未尽事宜或者一方需变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下正文)
甲方: 乙方: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承办律师:
签订时间:二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