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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被骗色索赔案”宣判 女白领获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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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厦门网  阅读:

福建首例“被骗色索赔案”宣判 女白领获赔2万

  

 

福建首例“被骗色索赔案”宣判 女白领获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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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被骗色索赔案”宣判 女白领获赔2万

 

本案看台

女白领被已婚男“骗色” 获赔精神抚慰金20001元

厦门日报(微博)2月17日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福建省首例“被骗色的受害者感情索赔案”在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审定。

思明区法院判决已婚男晓辉就其骗色行为,向晓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晓敏精神抚慰金1元;晓辉夫妇就其侵犯晓敏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在厦门某知名网站“鹭岛民生”板块上公开向晓敏赔礼道歉并置顶10天,同时赔偿晓敏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与此同时,昨日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判处网站删除侵权帖子并向晓辉夫妇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女白领晓敏、发帖的网民晓琴在厦门某知名网站“鹭岛民生”板块公开向晓辉夫妇道歉并置顶5天。其中,网民晓琴必须赔偿晓辉夫妇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

案情

女白领被已婚男“骗色”

这一切源于2012年1月27日,26岁的女白领晓敏与35岁网名为“白马王子”的“男友”晓辉在世纪佳缘婚恋网站上相识。一个多月密切交往后,晓敏才从晓辉妻子那里意外得知,“男友”连提供的姓名和年龄都是假的,甚至是已婚人士且有一子。晓敏这才明白自己失身给已婚男,且晓辉后来竟坦承自己上交友网站的目的是寻找“一夜情”……

晓敏在厦门某知名网站上发布了一篇名为《遇到极品骗子 前车之鉴 小心上当哦》的帖子,诉说了自己被“骗色”的遭遇,并公开披露晓辉的真实姓名、电话、QQ号码、所开办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点等详细个人信息,还公布了她与晓辉之间的聊天记录。一时间引起网友关注,引发了一场网络“口水战”。爱憎分明的网民晓琴前来“帮忙”,接二连三地发帖对晓辉进行谩骂。晓辉的妻子则在论坛中责骂晓敏是“小三”、“公共汽车”等,并公开涉及晓敏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些被帖子煽动的网民也开始对晓辉夫妇进行“人肉搜索”,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晓辉夫妇的隐私权被“剥夺”了。从此,晓辉夫妇再也没有安生日子过了,频频接到匿名短信、电话骚扰。之后,晓辉夫妻把厦门某知名网站的主办单位和管理单位成世网络公司、当事人晓敏、网民晓琴等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晓敏、晓琴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隐私权,且在网络上谩骂也是侵权行为,而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对网帖疏于审查,并放任攻击性网帖流传,也存在过错,故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并赔礼道歉。

与此同时,晓敏也将晓辉夫妻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令晓辉就其隐瞒已婚事实而欺骗晓敏感情,并侵害晓敏性行为纯洁性的合法权益向晓敏进行书面道歉,同时向晓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判令晓辉夫妻在《厦门日报(微博)》等媒体显著位置上就侵害晓敏的名誉权及隐私权一事向晓敏进行赔礼道歉;判令晓辉夫妻立即向晓敏赔偿因其损害晓敏名誉权及隐私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之抚慰金10万元。

 

审判

女白领获赔精神抚慰金2万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晓辉以寻求婚外性关系为目的,隐瞒真实姓名、年龄和已婚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登记注册并发布择友信息,存在欺骗他人的恶意。晓辉在交往中一直未告知其真实身份,却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与晓敏发生性行为,具有骗取晓敏感情和身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造成晓敏精神受害的严重后果。

晓敏所主张的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系属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该人格利益具有私法权利、对世性以及可救济性等民事权益的基本特征,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因此,晓辉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此外,贞操利益与名誉权、隐私权同属公民的一般人格权益,晓敏在诉讼中一并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程序不当。

另外,晓敏通过网络发帖公布事情经过并公开晓辉个人信息后,晓辉妻子即在网络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回应,并公开涉及晓敏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构成对晓敏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综上,思明区法院判决晓辉就其侵犯晓敏贞操利益的行为,向晓敏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晓敏精神抚慰金1元;晓辉夫妇就其侵犯晓敏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在厦门某知名网站“鹭岛民生”板块上公开向晓敏赔礼道歉并置顶10天,同时赔偿晓敏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说法

“骗色”属侵权

应负法律责任

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公民的贞操权,一直都是停留在法学理论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被实际运用。

但一审法院却能有效地运用《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不仅明确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18项权利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范畴,而且也明确了那些虽然未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应依法予以保护的民事利益也应当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公民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属于人格利益且具有私法权利、对世性及可救济性等民事权益的基本特征,应当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

因此,一审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充分地否定了不诚信的“骗色”行为,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认了“骗色”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上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司法运用该法的一大突破,该判决对于诚信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将起到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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