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条文】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83条第1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释义】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但并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首先,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论处。
2、必须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私有.这种行为,既包括将代为保管的单位财物非法占用,也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起点为5000元至1万元。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