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在变型拖拉机后车厢内,车辆转弯时被甩至地面受伤,变型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伤者为此诉至法院。9月3日,赣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廖某相关损失69592.43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下午被告张某驾驶装载有沙子的赣02-16562号变型拖拉机在赣县南塘圩镇路段行驶,原告廖某乘坐在该车后车厢内,15时左右,当车行驶至赣县南塘镇供电所旁的弯路段左转弯上坡的过程中将后车厢内的原告甩出车外,造成原告摔至地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赣02-16562号变型拖拉机在被告赣县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其自身及侵权人共同承担。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界定受害人是投保车辆的车内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应结合受害人的身份、受害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位置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所处时空状态等情形综合评判。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前原告某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脱离其所乘车辆并被甩出车外,其在车外着地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原告已随特定时空的改变而转换了其原属车上人员的物理属性,已由乘坐人员转换为非本车人员的受害第三人,且原告也不存在故意自损的行为。故被告赣县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