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强制措施 | 刑事责任 | 刑事问题 | 诉讼程序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专家论证 | 非法经营罪 | 减刑假释 | 取保候审 | 强奸轮奸 | 寻衅滋事 | 毒品犯罪 | 走私犯罪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
抢劫犯罪 | 偷税漏税 | 交通肇事 | 职务犯罪 | 死刑复核 | 法律法规 | 窝藏包庇 | 敲诈勒索 | 强迫卖淫 | 探索研究 | 案例评析 | 常见问题 | 律师文书 | 律师随笔 | 刑事新闻 | 网上委托 | 收费标准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肇事 >> 文章正文
车上人员车外受伤 交强险内也应赔偿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法制网  阅读:

   车上人员车外受伤 交强险内也应赔偿

    乘坐在变型拖拉机后车厢内,车辆转弯时被甩至地面受伤,变型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以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伤者为此诉至法院。9月3日,赣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廖某相关损失69592.43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下午被告张某驾驶装载有沙子的赣02-16562号变型拖拉机在赣县南塘圩镇路段行驶,原告廖某乘坐在该车后车厢内,15时左右,当车行驶至赣县南塘镇供电所旁的弯路段左转弯上坡的过程中将后车厢内的原告甩出车外,造成原告摔至地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赣02-16562号变型拖拉机在被告赣县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其自身及侵权人共同承担。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界定受害人是投保车辆的车内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应结合受害人的身份、受害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位置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所处时空状态等情形综合评判。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前原告某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脱离其所乘车辆并被甩出车外,其在车外着地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原告已随特定时空的改变而转换了其原属车上人员的物理属性,已由乘坐人员转换为非本车人员的受害第三人,且原告也不存在故意自损的行为。故被告赣县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
·龙岗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宝安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
·福田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罗湖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南山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
·打架重伤如果赔钱私了,..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