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强制措施 | 刑事责任 | 刑事问题 | 诉讼程序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专家论证 | 非法经营罪 | 减刑假释 | 取保候审 | 强奸轮奸 | 寻衅滋事 | 毒品犯罪 | 走私犯罪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
抢劫犯罪 | 偷税漏税 | 交通肇事 | 职务犯罪 | 死刑复核 | 法律法规 | 窝藏包庇 | 敲诈勒索 | 强迫卖淫 | 探索研究 | 案例评析 | 常见问题 | 律师文书 | 律师随笔 | 刑事新闻 | 网上委托 | 收费标准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责任 >> 文章正文
强迫卖淫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陈吉元律师整理  阅读:

   强迫卖淫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深圳刑事律师辩护网陈吉元律师提供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
·龙岗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宝安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
·福田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罗湖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南山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
·打架重伤如果赔钱私了,..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