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6月29日讯(记者/谷立辉 通讯员/罗定海 汪次安)记者从韶关市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女)驾驶电动车撞死行人,今日,韶关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今年3月18号,被告人张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市区北江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到南郊一公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倒地后向前滑行碰撞行人邓某。邓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向邓某家属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等款项人民币55000元。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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