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明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陈某明家属委托,并征得陈某明本人的同意,我在本案中担任陈某明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陈某明本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在就他涉嫌盗窃一案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告xxx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主动认罪和部分犯罪未遂也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对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第一起盗窃属于犯罪未遂,且被告因被人发现而丢下被盗物品逃跑,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20%;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比照既遂犯轻处40%。
2、被告自愿认罪,且主动供述其他同伙,因此,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
3、被告在两次盗窃中,都是第一被告带去的,从无主动提议,只是望风、接应等,且分的财物较少,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为从犯。另外被告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且被告明确表示愿意退赃并补偿被害人损失;从被发现即弃物逃跑的行为上看,被告并无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十一条规定,可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两点,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xxx处以6个月有期徒刑且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陈吉元律师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