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当场暴力拒捕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下旬凌晨,张某(15周岁)窜至桂林市叠彩区某小区盗窃摩托车,期间被巡逻民警发现,在民警上前阻止其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张某拿出身上携带的匕首威胁并逼退民警后,驾驶盗窃的摩托车逃走。
意见分歧: 在本案中,张某是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还是无罪,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虽然前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抢劫罪的转化不以前行为构罪为前提,应构成转化的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前行为不够罪,当然不能够转化为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未满16周岁,应使用未成年人特别条款,不能转化为抢劫,应作无罪处理。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必须说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构成确实不以行为人的前期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根据200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该司法解释可看出抢劫罪的转化不以前罪构罪为前提。但是具体到本案中,关键核心在于张某未满16周岁,根据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该解释可明确判断,只有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才符合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时使用凶器拒捕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才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既然对未成年人转化型抢劫犯罪已经作出特别规定,本案中未满16周岁的张某应适用该规定,故不构成转化型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