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玲,女,汉族,1930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深圳市**区**路****栋****室。 被告:王小明,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住址:广东省**市**县**镇**村**村民**组**号,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案件被告。 上述被告王小明因故意伤害原告一案,在公诉机关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1、医疗费3720元(已支出医疗费2220.2元+后续复诊四次费用1500元); 2、护理费15000元(参照深圳特殊人员护理费用的一般标准,按150元/天,以伤筋动骨100天计算); 3、营养费10000元(高龄老人需特别加强营养促进创伤愈合); 4、交通费2500元; 5、赔偿滴水观音瓷器2000元; 6、鉴定费200元; 以上合计:33420元。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23日晚,原告像往常一样上床准备睡觉,听到有人敲门,原告即前去查看,发现是此前与原告儿子闹矛盾一直未居住在家的儿媳敲门,原告将门打开后,这时尾随原告儿媳的两名男子(其中之一为被告王小明)迅速挤进原告屋内,其中一人将原告的儿子控制住,另一人即被告将原告从背后反扣原告的双手往屋内拖拽,原告的儿媳则乘机抱着原告的孙子往外跑;被告在拖拽原告的过程中致原告倒地并导致原告左手受伤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同时被告伙同他人私自闯入,在拖拽控制的过程中,碰撞到客厅中的立柜,导致放置在立柜上的滴水观音瓷器掉到地板上摔碎。事情发生后,原告方及时向派出所报警,受伤的原告被送到深圳岭南医院及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原告的伤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由于原告已80岁高龄,在其左手受伤骨折后,身边离不开人,受伤期间雇请不到人照料(人家听说是照顾80岁的阿婆,手又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大夏天的毛巾都拧不了,更不用说洗澡、穿衣、吃饭,),生活得由其儿子陈念及周围邻里朋友在家轮流护理,参照深圳特殊人员护理费用的一般标准,按150元/天计,按100天计,护理费15000元(至今我们还在寻找适合的护理人员,可费用太高);原告现已用去医疗费用2220.2元,后续四次复诊需费用1500元;鉴于原告年事已高,创伤康复缓慢,结合医嘱,特要求被告支付营养费10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500元,其中包括前往上海接受中西医专家陈重阳教授(原告的亲弟)的治疗产生的长途交通费1662元及原告儿子开车接送产生的部分加油费420元。原告十分珍视的2001年购买的一滴水观音瓷器(现市场已无法买到)被被告打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另原告受伤后支付的鉴定费2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 现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