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阳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陈吉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在侦查阶段为阳某某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阳某某,对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现根据目前我所了解的事实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就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案件事实。
2011年5月20日晚,阳某某的朋友“小军”(外号)在位于福田区上沙的一小店内打牌“斗地主”,当时“小军”输了一百多块钱,他让阳某某代他打几盘牌,在阳某某打了三把牌后,小店老板使眼色让参与打牌的另外一人不要打了;“小军”见状问老板是什么意识,是不是“抽完水”(意为抽取一定的费用)后就不让打了;后老板因此事与“小军”吵起来,“小军”见小店老板很横,让阳某某打电话给其他的朋友过来,以防被小店老板欺负而吃亏,后阳某某给其一个朋友打了电话,其朋友又通知了另外两个朋友,他们三人随后就来到打牌的小店,先是和小店老板理论,双方互有拉扯,但没有打架也无人受伤,争吵的过程中有参与打牌的一潮州人将双方的人拉开,此后阳某某和来的三个朋友就离开了,“小军”和小店老板还有潮州人继续在小店内理论。阳某某等人离开过十几分钟后,听说“小军”等人仍在小店内争吵,于是他们就又返回店内,这时小店老板和那个潮州人说只是一点误会,并且说要请大家吃宵夜,交个朋友,于是大家包括阳某某及其朋友、“小军”、小店老板、潮州人等七八个人去附近的猪肚鸡店吃饭,小店老板还买了几包“好日子”牌香烟放在桌子上给大伙抽,吃完宵夜后,在那个潮州人的提议下,阳某某等人与小店老板握手致意,以消除误会。后大家都各自散去。第二天(2011年5月21日),阳某某就回湖南老家了,过了农历端午节后,阳某某于2011年6月27日返回深圳。
2011年7月12日,福田公安分局沙头派出所民警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为由将阳某某刑事拘留,现阳某某关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二 、关于本案的定性。
福田公安分局沙头派出所依据刑法第293条第三款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定性严重错误,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本案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客观要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寻衅滋事罪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本案犯罪嫌疑人阳某某与其朋友在小店内与人理论,以及后来接受小店老板的请客吃宵夜,与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公共秩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阳某某不符合这一要件。
(二)、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福田公安分局沙头派出所依据刑法第293条第三款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在本案中,阳某某没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帮朋友“小军”与小店老板理论时,双方互有拉扯,后经人将双方拉开,争论过程中没有打架也无人受伤,后来小店老板出于自愿而请包括阳某某在内的七八人吃宵夜。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根本不符合这一要件。
(三)、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寻衅滋事主要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本罪在主观上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本罪的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必须出于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刑法第293条第三款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都是一些毫无道理可言的无赖行为,而这些寻衅滋事行为所反映出的“随意性”、“恣意性”和“无理性”,直接体现了寻衅滋事行为人公然藐视社会道德体系所确认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阳某某根本没有上述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阳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要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阳某某。
四、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