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陈吉元律师。
联系方法:136 1286 1696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宝安区看守所。
由于:1、案发当时,王某某等人借钱给周某军并留其吃饭,是基于亲属缘由,且事前并未发现周某军带有手铐;在发现手铐后,周某军解释为打架被保安扣的手铐后,王某某等人并没有意识到周某军是犯罪的人。否则,即使是亲属关系,也不可能冒险去犯罪。因此,王某某当时没有犯罪故意,即使形似窝藏、包庇,也是极其轻微的。
2、王某某事发前一直在建筑工地打工,无违法犯罪记录,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王某某适用取保候审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取保侯审之法定情形。
现基于犯罪嫌疑人儿子王某(电话:1355*******)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为王某某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申请人: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章)
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