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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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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阅读: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陈吉元律师。

  联系方法:136 1286 1696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宝安区看守所。
    由于:1、案发当时,王某某等人借钱给周某军并留其吃饭,是基于亲属缘由,且事前并未发现周某军带有手铐;在发现手铐后,周某军解释为打架被保安扣的手铐后,王某某等人并没有意识到周某军是犯罪的人。否则,即使是亲属关系,也不可能冒险去犯罪。因此,王某某当时没有犯罪故意,即使形似窝藏、包庇,也是极其轻微的。
       2、王某某事发前一直在建筑工地打工,无违法犯罪记录,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王某某适用取保候审对社会没有危害性,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取保侯审之法定情形。
    
现基于犯罪嫌疑人儿子王某(电话:1355*******)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九十五条的规定,特为王某某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申请人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章)

                                        二〇一三年二月三日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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