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
合议庭:
受吴某某家属委托,并征得吴某某本人的同意,我在本案中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吴某某本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于2009年9月24日3时许在东莞市上沙社区将张某、伟某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系立功。
由事主张某红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8月14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于2009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且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以下六起抢劫案为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供述的:2008年12月24日抢劫案、2009年7月8日抢劫案、2009年7月12日抢劫案、2009年7月20抢劫案、2009年8月9日抢劫案、2009年9月7日抢劫案。上述六案由被告人吴某某指认现场并经查证核实。
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想到年老多病的父母,年幼的女儿以及有心脏病的妻子,更是后悔莫及;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决心接受改造,作一个对社会、家庭有益的守法公民,并当庭自愿认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还请法庭根据其上述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给予减轻处理,给被告人吴某某一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