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某军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军的委托,指派陈吉元为被告谢某军提供辩护,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谢某军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证据不足。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的案件内容易带有主观偏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采信。另外,被害人的陈述经多名被告庭审质证,均存在不实之处。
在指控的第一单中,假日休闲会所老板花钱买烟及随后的餐饮消费行为,应属老板自愿,该情形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且被告人谢某军并未拿到烟和参与餐饮消费。谢某军等人也未收取过假日休闲会所的任何费用。
指控的第二单中,在麻将馆王某文的询问笔录中,只提到“大眼”(从某),被告人谢某军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指控的第三单中,因一名女性患者到伊丽妇科门诊部就医,花费四千多元,但因病情愈发严重,包括患者家属在内的人要求该门诊退费赔偿等,后来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协调下,伊丽妇科门诊部赔偿了患者11000元钱。该情形与敲诈勒索没有关联。
指控的第四单中,因怀疑对方出老千,收取对方退回的1500元钱不应属于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陈述的再行索要15000元的情节并未实际发生。
其次,本案中多名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且被带离看守所外提审,口供前后明细不一致。被告人谢某军于2012年8月6日被带离看守所,在刑讯逼供后于大浪派出所形成的第四次讯问笔录应予非法证据排除。而之前谢某军的供述中均没有敲诈勒索情节。
二、公诉机关指控谢某军涉嫌敲诈勒索的数额至多为较大,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
第三单中伊丽妇科门诊部赔偿给患者11000元钱不应计算在内,第一单中假日休闲会所老板自愿买烟及随后请客吃饭的费用不应计算在内。第二单指控敲诈勒索4000元的情节被告谢某军并不知情,也不应计算在内。
三、指控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15000元钱并没有实际发生,即使指控成立,也是属于未遂。
综上,还请法庭从对被告人谢某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陈吉元 律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