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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某华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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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吉元  来源:  阅读:

关于李某华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一案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华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陈吉元律师为被告李某华提供辩护。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华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华也认罪[1],愿意接受处罚。但李某华有下列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还请法庭关注:
   1、李某华第一次参与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所有的锡条变卖后分得的4800元钱在案发后已全额退还给公司,属积极退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项[2]的规定,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2、李某华参与第二次利用职务之便以同样的方法作案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李某华案发前无犯罪记录,是初犯,李某华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明确认罪且真诚悔罪。
因此,本案存在上述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李某华减轻处罚。
   二、请合议庭对李某华适用缓刑。
李某华的家中现有一幼儿需要照顾抚养。李某华的父母一直在农村务农劳作,现已年迈体弱,无法长期照顾抚养好孩子。请法庭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李某华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陈吉元律师
一三年三月八日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7项: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8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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