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明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陈吉元律师为被告张某明提供辩护。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明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明也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但张某明有下列应予从轻处罚的情节,还请法庭关注:
1、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2012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明发现其妻子小华不开心,经常哭且具体情况不说,后来经了解认定是被害人福某欺负了她。被告人知道情况后非常难受,并决定7月16日到深圳找福某理论,当发现福某出现在厂门口时,为确认福某本人,被告人叫了一声“福某”,福某表现出很惊讶,就此确认此人就是福某,当时被告人离福某有3-5米的距离,但福某骑着单车直接向被告人撞过来,撞到了被告人的胸口,并且划伤了被告人的手,又想乘机从一旁溜走,这时被告人顺势就把福某按倒,两人在地上厮打起来,被告人质问福某为何那样做,福某说是被告人老婆主动找他的,不关他的事。听了这话后,被告人很生气,用拳头打了福某,一会儿后福某用力翻过来骑在被告人的身上用手指着被告人说:“你老婆就是我干的,你能怎么样!”,且重复了几遍;后来福某又威胁说,让被告人不出两分钟,就会被砍死在那条路上;被告人听了这些后更加气愤,将事先放在草丛中用于防身用的刀拿出来,朝福某的手砍了两刀,看到他的手有出血,顿时感到害怕正准备离开,在回头走了两步后,又听到福某说 “你老婆就是我干的”、“你有种来砍啊”等等,被告人听后又返回朝福某砍了两刀,砍时对方用手进行阻挡;此后,被告人离开了现场,作案的西瓜刀被随手扔丢了。
从案发过程来看,首先是被害人福某主动向被告人发起挑衅,导致发生厮打,后又多次用言语进行辱骂、攻击,引发被告人在盛怒之下用刀砍伤被害人;因此,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2、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因被告人怀疑其妻子被福某强奸而想找福某理论,一开始并未想到要用刀去伤害福某,因福某的挑衅及言语攻击导致冲突升级,本案属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比较,本案中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实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陈吉元 律师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㈡类第4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㈡类第4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