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
合议庭:
受林某某家属委托,并征得林某某本人的同意,我在本案中担任林某某的二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林某某本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在案件中,被告人林某某属于从犯,也是初犯,具有法定的减刑处罚情节。
案件中,被告人林某某并没有实施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只是由于年轻无知、出于朋友义气协助了他人强奸被害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的认定无异议,但从案件的过程来看,被告人林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且之前表现尚好,结合其刚初中毕业走上社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林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处罚。
对于从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第三条第3项“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林某某的减刑幅度应接近50%才能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
二、被告人林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应对其适用减刑处罚。
案件发生在2011年*月**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于****年**月**日出生,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未满18周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据上述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项第⑵小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的规定,结合案件中被告人林某某属从犯、初犯的情节,减刑幅度也应接近50%才能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
三、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也应适当予以减刑。
案件于2011年*月**日晚发生,被告人林某某在犯案后一直悔恨不已,为改过自新,勇敢的面对现实,被告人林某某于2011年**月*日到保亭县金江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
对于自首,依据上述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项:“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并结合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减刑幅度应接近或在40%以上。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㈢项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的基准刑为十年更为适当。
综上,结合被告人林某某的上述三项应予减刑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林某某处以减少基准刑60%以上的刑罚更为适当,从而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也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改造。
而一审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明显过重,恳请二审合议庭在一审量刑的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给刚成年、初入社会的被告人林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吉元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