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兰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光南刑警中队: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兰的家属(女儿)小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王某兰涉嫌窝藏、包庇罪案件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想针对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等发表以下法律意见,仅供侦办单位参考:
一、从刑事案件的构成要件上来看,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兰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值得商榷。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事发当时,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是否清楚犯罪分子周某军己有犯罪行为是关键,据王某兰陈述,在发现周某军手上带着手铐时,周某军的解释是和他厂里老板的侄子打架,是被厂里的保安铐起来的,周某军的这种解释是符合犯罪心理学的,正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在逃匿过程中,要隐藏其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将自己所犯案件如实告知他人,否则企不是自投罗网,自行曝露犯罪行径。且周某军己被羁押归案,只要向周某军询问就可证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否属实。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兰与犯罪分子周某军虽然是亲戚关系(岳母和女婿),但两人的关系己经非常恶劣了,周某军性格不好,经常家庭暴力打骂王某兰的女儿小罗,还常偷小罗的财物去变卖,案发半年前周某军就己和小罗分手了(双方并没有结婚登记),没有任何往来甚至连通电话都记录都没有(有手机通话记录为证),在主观上,王某兰没有任何理由愿意为周某军提供窝藏和包庇的条件。
在事发当天早上5点左右,周某军在楼下喊叫了至少一个钟头,王某兰一家都没有让周某军上楼去到家中,即说明王某兰一家害怕周某军来找他们的麻烦,为恐躲避不及,周某军在楼下喊叫半天,相信左右邻舍应有在场听到的可为证。最终因抵不住周某军的苦苦哀求,王某兰一时心软,将周某军领到其哥哥家,提供了一些食物并给了刘200元钱,其目的是想速速打发周某军走,这从人情事故来讲也是情理之中的,却正是因为王某兰一家未能坚持,加上文化程序较低和缺乏法律常识导致其行为在客观上涉嫌犯法。
三、从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王某兰一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本案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小。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间,非常懊悔当初的草率和无知,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同时又无比的担忧家中85岁的老父亲和12岁的儿子、女儿,悔痛不己精神状态令人愖忧。
犯罪嫌疑人王某兰和丈夫案发前都在公明普通工厂里打工,上班下班都是老老实实,无任何不良犯罪记录,平常生活很节俭, 夫妻二人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因为女婿对女儿的家庭暴力给这个家庭长时间造成抑郁的阴影,如今又受其牵联夫妻二人都进了看守所,这无疑更加是雪上加霜。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在主观上并没有想窝藏、包庇周某军的故意,恳请公安机关考虑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兰可否不予批捕或者不予起诉,这即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彰显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精神,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家人重新振作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将不胜感激!
此致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陈吉元 律师
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