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 请 人:陈吉元,男,系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275279,电话0755-33693303,13612861696。
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王某兰,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湖南省**县***乡***村人,公民身份号******************。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兰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兰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南刑警中队予以拘留,现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兰涉嫌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归案后非常后悔,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分子周某军的下落线索,好在周某军己被羁押归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王某兰即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侯审之法定情形。
犯罪嫌疑人王某兰的女儿小罗愿意作为取保侯审申请的保证人提供担保。
因犯罪嫌疑人王某兰的女儿小罗的要求,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依《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王某兰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光南刑警中队
申请人(辩护律师):陈吉元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