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合同
[ ]粤鹏鼎律刑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委托乙方承办,现双方就甲方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陈吉元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条 乙方承办律师的受托事项和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双方商定,律师费人民币 (¥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二日内付清该费用,乙方在收到该款后开始工作。
如甲方未能按以上约定的期限支付律师费,本委托合同即自行提前终止,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收取律师费的正式发票,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 律师办理受托事务所必要的复印费由甲方承担,本案涉及到深圳市外办案时产生的旅差费由乙方承担,暂由甲方预付旅差费人民币 ,案结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 乙方承办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犯罪嫌疑人 的合法权益。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承办律师不能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第六条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暂停受托事项办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继续追索甲方未付的律师费、办案费及其他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或由于被害人撤销控告、撤销强制措施、停止追诉、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销案件等而导致受托事项终结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三、四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的律师费和办案费。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 终结(包括被害人撤销控告、撤销强制措施、停止追诉、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销案件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