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仇某,男,汉族,1991年10月出生,公民份证号码430624199*********,住址:湖南省**县**镇**村四组28号,电话:1392281****、1519707*****。
被申请人一:李某,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0********, 住址:湖南省**市**县**镇**村十三组7号,电话:15273******、151735*****。
被申请人二:周某,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41987*******, 住址:湖南省**市**县**镇**村十组**号,电话:130********、131131******、13789******。
执行依据:(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李某、周某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522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的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被申请人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已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现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