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强制措施 | 刑事责任 | 刑事问题 | 诉讼程序 | 司法鉴定 | 申诉控告 | 专家论证 | 非法经营罪 | 减刑假释 | 取保候审 | 强奸轮奸 | 寻衅滋事 | 毒品犯罪 | 走私犯罪 | 盗窃犯罪 | 诈骗犯罪 | 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
抢劫犯罪 | 偷税漏税 | 交通肇事 | 职务犯罪 | 死刑复核 | 法律法规 | 窝藏包庇 | 敲诈勒索 | 强迫卖淫 | 探索研究 | 案例评析 | 常见问题 | 律师文书 | 律师随笔 | 刑事新闻 | 网上委托 | 收费标准 | 业务范围 | 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强迫卖淫 >> 文章正文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
·龙岗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深圳各级人民法院地址及..
·宝安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
·福田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罗湖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南山区派出所电话地址一..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
·打架重伤如果赔钱私了,..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