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区**巷**号。
申请事项:
本人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深宝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贰仟元;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阶段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撤回起诉。从本人****年3月6日被羁押到****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错误关押914天,人身自由被侵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得到的赔偿为200.69元/天×914天=183430.66元,还有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身心遭受重大折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现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赔偿合计283430.66元。
申请理由:
本人一直奉公守法,诚信经营,从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之事,但令人痛心的是,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本人嫌疑诈骗犯罪为由进行网上通缉,****年3月6日本人被羁押,同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后以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4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此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犯诈骗罪提起公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深宝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本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贰仟元。本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在发回重审后的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庭审阶段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深宝法刑重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发回重审后的审理期间,本人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后于****年9月5日释放,至此,从本人****年3月6日被羁押到释放,被错误关押914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申请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日赔偿标准即200.69元计算,赔偿的数额应为200.69元/天×914天=183430.66元。
正是由于上述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事情的发生,本人的工作、生活、家庭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本人从在家乡小有名气的企业家无辜变成了阶下囚,年迈的母亲经历长期不能见到儿子,妻子、儿子不能见到丈夫、父亲的痛苦,特别是儿子因为父亲的蒙冤严重地影响到学业,导致其大学毕业后未能拿到学位证书,已经对儿子的工作及以后的一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一系列的变化使本人感到痛心疾首,身心遭受前所未有的痛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3、释放证明书复印件一份。